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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客家商会诚信合作监督办法》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16-05-31

广东省客家商会诚信合作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法建会,以德立会,以责长会,以利兴会”的办会宗旨和“崇商论道、联谊合作、共谋发展、世代传承”的办会方针,维护广东省客家商会的团结合作,提升商会的社会信誉度和美誉度,加强对商会成员在商会会务活动和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诚信监督,依《广东省客家商会章程》第二章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制定的《广东省客家商会诚信合作监督办法》是以加强商会成员诚信自律为目的,促进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客商的整体形象而建立的监督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广东省客家商会全体成员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的监督内容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坚持“诚信为道”的理念,以诚信谋利益,达到“以德立会”的目的;

(二)遵守商会章程,维护商会声誉,贯彻执行商会的办会理念、决策和工作部署;

(三)保障商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会成员单位守法经营与廉洁自律建设。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本会设立由若干成员组成的诚信合作监督委员会,并由商会秘书长兼任主任。

第六条 诚信合作监督委员会是本会的诚信监督专职部门,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直接对会长负责,商会秘书处承担诚信合作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依据商会成员单位在社会经营活动中的诚信记录,建立本会的诚信监督体系。

(一)诚信合作监督委员会对本会成员单位的经营合作进行诚信监督;

(二)本会成员单位之间或与社会企业进行经营合作中,若出现违背诚信行为的,可以直接向本会诚信合作监督委员会投诉,诚信合作监督委员会应及时记录并汇总情况,必要时供本会成员查阅参考。

第八条 商会成员在诚信监督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商会成员单位要自觉遵守契约精神,诚信经营,理事会成员特别是副会长以上单位要带头遵守;

(二)自觉遵守本会《诚信合作监督办法》的规定,积极主动配合诚信监督工作;

(三)互相监督本会成员的诚信经营情况,及时将不守诚信的情况向诚信合作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本会诚信合作监督委员会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研究本会成员反映的有关违反诚信合作监督办法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商会成员的正当权益;
(二)收集、整理对商会决议的不同意见;
(三)及时研究、处理商会成员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并以适当方式回复;
(四)大胆工作,勇于揭露和纠正不讲诚信的现象,并在第一时间里把造成的社会影响降到最低;
(五)对严重违背诚信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要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处理意见,并提请理事会召开专门会议讨论,理事会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十条 推行诚信合作原则。诚信合作监督委员会要引导商会成员单位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和企业诚信管理机制,建立全员诚信意识,并逐步建立健全本会成员的信用评估体系。

第十一条 巡视检查制度。把诚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作为商会秘书处的重点工作内容之一,每年组织一次诚信经营为内容的巡查,并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舆论监督制度。要充分发挥商会自办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大胆真实、有理有据地披露诚信违规的现象,借助自办媒体的力量,推进商会诚信事业不断进步。

第十三条 诚信合作监督委员会主要监督下列五种违规情形:

(一)产品质量问题;

(二)服务质量问题;

(三)虚假广告问题;

(四)商业欺诈问题;

(五)违反合同、弄虚作假问题。

第十四条 奖惩原则。

(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监督制度的,视情节报请商会理事会予以严肃处理;
(二)对能够自觉诚信经营和在诚信监督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以及为本会的诚信监督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商会成员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三)对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形之一者,诚信监督委员会将视其情节据实报请处理。处理方式可分为:信函知会、书面批评、通报批评,直至报请商会理事会按照《广东省客家商会章程》第三章第十六条之规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